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7]1215号

14.08.2017  19:40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7〕925号)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专项监察,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监察方式

  (一)对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自行安排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大队配合监察。

  (二)属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的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分别对所属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三)属于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查的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自行安排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大队配合监察。

  四、处罚依据

  (一)对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重点用能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属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的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属于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查的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监察要求

  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