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2017年3月1日实施

15.03.2017  09:31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2日颁布,2017年3月1日实施。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该《条例》着力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并形成亮点:

   一、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是决定急救事业应该由“谁来办”的根本问题。《条例》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条例》要求市政府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市、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切实做好相应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编制好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落实好组织、协调、规划、建设及监管等责任,确保规划合理、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和规范服务。

  《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的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基础设施配置、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普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三、明确了急救站点统一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

  针对本市存在的急救站规划布局不合理、建设标准不统一、房屋设施和运行缺乏保障的问题,《条例》明确急救站点要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要达到基本标准,同时明确了急救站点组织建设和运行保障的责任主体。

   四、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统一规范和标准。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范和行业标准,但实践中还存在转运患者不规范、人员车辆配备不规范、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条例》明确并公开服务规范和标准,对服务过程各环节、救护车及人员配备、收费项目及标准做出统一规范。

   五、明确要求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针对急救队伍面临的缺口大、招不来、稳不住的困境,《条例》在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的总体责任基础上,明确了主管部门加强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要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确保建立稳定的院前急救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