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简化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34号),特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企业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适用本指南。
二、工作原则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坚持“证照分离、简化程序、一次告知、企业承诺、强化监管”的原则,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三、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四)具有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所必要的专用设备,包括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申请材料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按照本指南明确事项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认定类)(见附件1)。
(二)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专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本指南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情况说明(见附件2)。
(五)专用设备和工具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见附件3)。
所有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或者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依据和条款;
2.准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市民政局应当当场发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向市民政局提交本指南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同时申请人愿意作出如下承诺,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并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市民政局。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市民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3.能够满足市民政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
4.能够在约定的30日内,提交市民政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符合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正、副本),依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被审批人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诚信管理
市民政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被审批人未按《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材料的;
2.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3.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4.申请人、被审批人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申请人、被审批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相关事项
(一)市民政局将本指南和规定提交的材料有关格式文本在北京“民政信息”网站和北京市政务大厅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和便利。
(二)《北京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民福发〔2007〕23号)与该指南抵触条款以指南为准。
附件:1.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认定类)
2.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情况说明
3.企业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4.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附件1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表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认定类)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许可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民政局制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申请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填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在报送申请书时,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附上。
三、“企业性质”指:
a. 内资独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b. 股份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c.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d.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f. 其他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亲笔签名。
五、本表一式二份。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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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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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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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讯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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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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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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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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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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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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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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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配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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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配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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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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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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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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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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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 职业等级 (装配)工 人数 | 级别 | 人数 | 矫形器 职业等级 (装配)工 人数 | 级别 | 人数 | |||||||||||
一级 |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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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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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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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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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 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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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场所 状况(m2) | 总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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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待 室 面 积 |
| 制作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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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训练室面积 |
| 辅助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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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意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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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情况说明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装配场地面积(㎡) | 接待室 面积 | 制作室 面积 | 功能训练室面积 | 总面积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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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场地证明文件 |
□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协议)和出租方有权出租场地的证明文件。 |
填写说明:
1、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
2、企业场地证明文件请在相应栏内打勾,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3
企业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设备和工具 型号及名称 | 数量 | 购置日期 | 设备状况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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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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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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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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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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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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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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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4
北京市民政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年〕第 号
申请人(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北京市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北京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以及附件:《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第18项。项目名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措施:“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 《北京市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改革方式,以及附件相关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采取简化程序、实行告知承诺。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第三条第二款: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第四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4.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认定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告知书第二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还需提供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告知书第二条第4项规定的企业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加盖公章);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告知承诺书要求提交或补充相关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作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按要求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