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筑牢“疫”期妇女权益保护“法律防线”

04.03.2020  22:2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3月4日,石景山法院首次通过官方微博一直播平台及微信群召开《关于疫情影响下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及法律提示》新闻通报会,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类型及审判难点提出对策建议,着力为疫情防控期间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据介绍,石景山法院经过调研与分析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涉女性权益保护的案件主要有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矛盾纠纷中的女性权益保障、疫情导致抚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纠纷、女职工权益保障及女性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出现涉家事纠纷的女性的举证能力受到影响,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影响女性当事人权利义务,当事人对网上开庭的认识和操作存在较大差异等难点问题。

为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石景山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切实提出了疫情防控期间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立体式解决机制等对策措施。

针对当前记者及公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一是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女性的问题。疫情期间,女性当事人可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第一时间应向公安机关报警,留存现场及伤情报告等证据,还可以向其所在的基层组织求助,或在证据留存后向其住所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二是对于正处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的问题。疫情期间,可与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三是对于支付赡养费与抚养费的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感染病毒的女性当事人应尽到扶养、照顾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义务。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应当以女性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作为认定标准。四是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泄露感染、疑似感染肺炎的妇女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属于损害妇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五是对于抚养权相关方面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另一方约定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如如疫情防控期间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的权利,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恢复探望。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此为由减少或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确定。

此次通报会切实发挥了疫情期间新闻通报工作的实效,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纷止争和教育引导作用,为疫情防控期间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