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试水“大合议庭”审案
昨天上午,门头沟法院启用7人大合议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抢劫案,7人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这也是本市法院首次试点这种“3+4”审理模式。
这起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一人认罪,另一人则只认抢劫罪不认盗窃罪。按照这种新型的“大合议庭”审案试点方案,陪审员可对此人是否参与了盗窃,是否偷了东西进行表决;而对于两人应该如何量刑等则不参与表决。
案情:情侣合谋盗车抢劫
昨日上午,一起盗窃抢劫案在门头沟法院审理。随着7位合议庭成员落座,本市首个“大陪审合议庭模式”的案件开庭。
此案的被告人分别是男子马某和女子王某。据了解,两人都是38岁,均有家室,但在来京务工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据检方指控,2015年3月24日,马某、王某购买了扳子、钳子、汽车点火开关等物,凌晨来到昌平盗窃车辆。马某盗走一辆价值3.5万元的金杯车。3月31日凌晨,两人又以同样的手段盗窃车辆号牌一副。当天,王某驾驶偷来的金杯车,载着马某来到门头沟区永定镇紫金路小园车站附近,马某趁独行女子韩某不备从背后搂住其颈部,将韩某劫持到金杯车上。两人采用言语威胁、胶带捆绑等手段,抢走韩某现金700余元及银行卡4张,并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此后两人将韩某拉至石家庄,通过ATM机取款1.1万余元。
2015年4月9日,两人被抓获归案,警方已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
女被告人称未偷车
法庭上,马某对指控并无异议,表示认罪。而王某则承认自己参与了抢劫,但辩称没有偷车。
马某当庭交代,抢劫的原因是自己经济紧张,而且身背银行欠款,一时冲动决定抢劫。在抢劫时,他并不想伤害韩某,而且放走韩某时,他们还专门找了一个出租车比较多的位置,当时还给了她500块车费。
同案王某则表示,自己参与了抢劫,但没有参与偷车。王某称,她和马某认识3年。当时购买工具时,她并不知道马某买的是盗车的工具,马某偷车当晚,她也不知道马某要去偷车,“我去买吃的了,不在现场”。
不过根据马某的说法,2014年底,他便有了盗车卖钱的想法,“当时我告诉了王某,她还问我怎么偷、好不好偷”。
陪审:是否偷车陪审员可表决
按照试点方案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没有表决权。这也是此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将专业的法律认定问题交由执业法官专司其职,让人民陪审员只做相对擅长的事情,着力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
结合本案来讲,由于王某对被指控的盗窃事实不认罪,且和马某的说法不同,因此王某到底有没有偷车,就属于人民陪审员需要发表意见并与合议庭法官共同进行表决的内容。所以,法庭审理到调查阶段时,为了更好地对王某的行为作出判断,多名人民陪审员轮番对王某进行了讯问。
人民陪审员问,“马某在作案前跟你说过他的想法吗?怎么说的?”“你之前有没有跟马某一起去案发现场?”“你制止过他吗?”“你什么时候意识到他偷车了?”王某回答称,马某实施盗窃前,她只知道对方打算抢劫,偷车前,自己确实跟马某在一起。
表决认为女子参与偷车
案件休庭后,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进行了合议,合议过程不公开。
据了解,合议庭合议时,审判长将需要进行合议的事实问题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交予人民陪审员,由陪审员先发表意见,再由参审法官、审判长发表意见。由于是“3+4”模式,在事实问题的评议中,人民陪审员比法官存在人数优势。结合本案来讲,人民陪审员需对王某是否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发表意见并与合议庭法官共同进行表决。
合议庭评议结束后,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马某和王某均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其中,马某存在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王某在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对其盗窃犯罪从轻处罚。最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追访 人民陪审员:知道自己该问什么
该案宣判后,在庭审中发问的人民陪审员李女士告诉记者,对于参加大合议庭审判,自己还是头一次。她称此前参加的“1+2”合议庭,往往顾忌法理方面的问题,不像现在这样这么有针对性。
李女士介绍,本案开庭前,便收到了法官制作的阅卷笔录并归纳案件的争议点及需查明的事实问题清单,对于了解案情很有帮助。“本案主要是王某对于盗窃的行为不认罪,因此在庭前,我们几位陪审员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庭审中,我便针对此点向王某提问。”
释疑:为何人民陪审员是4人?法官是3人?
根据《刑诉法》,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合议庭应当为3人。但包括门头沟法院在内的50家试点法院可突破这一规定,探索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机制。根据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应多于法官。此外,试点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员仅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没有表决权。为避免出现法律问题一名法官独立判断或两名法官意见分歧时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合议庭应当由3名法官参加。
为何要让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评议?
此案的主审法官马冬梅介绍,改革试点之后,合议庭将合议内容分为事实部分和法理部分,人民陪审员只在案件事实部分发表决定性意见,拥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并保持对职业法官的人数优势。这个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重大案件关键事实问题的认定中,往往既有证据难以判明,需要运用生活智慧和经验法则对证人证言、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陪审员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充分发表意见,且不用考虑法律专业领域”。
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试点方案规定,如果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什么情况下使用大合议庭模式?
根据试点方案,3种类型的案件将采取“3+4”合议庭模式审理:1.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2.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涉及当事人在5人以上。3.其他等重大复杂类案件。门头沟法院相关负责人称,该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仍采用“1+2”模式审理。
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有何区别?
常年致力于陪审制度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介绍,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虽然此次试点中,陪审员和英美国家一样,均只参与案件事实部分的合议,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陪审团在参与案件事实部分合议时,拥有绝对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是不参与案件事实部分合议的,案情全部交由陪审团定夺,也就是说,陪审团说案件是被告人干的,那判决中就是被告人干的,反之一样。”(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王晓飞)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