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须15日内完成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昨天发布,这是本市首次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进行全面性、系统性规范。该《办法》系统地明确了调解组织受理范围,增加了调解组织的基本类型,严格了调解员的聘任条件,进一步规范了调解程序及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的衔接等内容。按照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据介绍,2007年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三类调解组织,分别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在本次出台的《办法》中,对调解组织类型进行了调整和增加。其中,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包括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增加了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
此外,《办法》规定的调解组织受理范围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范围基本相同。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不在调解组织的受理范围内,应直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办法》对调解员的聘任要求更加严格。想成为调解员,思想认识、政治觉悟、专业素质和从业经历这四个方面的聘任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办法》还对调解员的从业经历进行了新的规范:必须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部门任职两年以上,或从事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两年以上。
调解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聘任、管理调解员,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法》规定,调解组织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或不宜继续调解的,调解组织应终止调解并予以记录,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等。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代丽丽)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