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平板玻璃、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结合环境保护部最近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85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860.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86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等行业技术规范,我局组织开展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含电镀设施)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及申领时限
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含电镀设施)行业具体发证范围、实施时限等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见附件)。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企业,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并于实施时限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
二、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区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区级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