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主角诉证监会案败诉 称将继续上诉
央广网北京12月26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沉寂了近9个月之后,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角”杨剑波起诉证监会一案今天(26日)走进宣判环节。曾经备受关注的内幕交易处罚究竟是合理合法还是存在问题,今天即将有个答案。在股票注册制持续推进,证监会监督执法职能转型加速的当下,这样一个案子的宣判必然将大家目光带回到去年盛夏,那个因为“券商创新”又涉嫌“内控失范”而引发的资本故事当中。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乌龙”,在进行ETF套利时,错误地下单234亿元买入,大量买单瞬间让沪指上涨了近6%,最终成交72.7亿元,造成了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大幅波动。而在市场还到处猜测意外如何发生的时候,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杨剑波正是当时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负责相关交易。证监会后来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同时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杨剑波等人分别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正是这样的一个处罚引发了后来的故事。今年2月8日,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的判罚,将证监会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相关处罚决定。而法院随后立案,于4月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之后却三次推迟宣判时间,并将这个故事推演到了今天。
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西中法庭公开宣判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 上午九点半,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决定杨建波败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针对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的争议,杨剑波认为被告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违法《立法法》,超越其法定解释权限以及违法《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及公开原则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其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内幕消息以媒体揭露方式公开应至少满足相关媒体报道能够为市场主体广泛周知、媒体所揭露的信息具备完整性、理性市场主体能够相信媒体揭露的信息具有可靠性等三个条件,而按照当日报道,相关媒体对当日大盘指数大幅上涨原因还有诸多其他推测和报道,原告主张错单交易信息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而对于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是否利用了错单交易信息这一争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者知悉内幕信息后实施了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利用了内幕消息,从而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而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其因错单而建立了巨额多头头寸的情况下,同时在证券市场和在期货市场做空的单边对冲交易,他利用了内幕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单边影响,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一个抗辩事由。因此对杨剑波所持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基于市场中性投资策略这样一个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未利用内幕交易的主张予以驳回的。
对于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人员的争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证监会认为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并无不当。而在宣判之后,杨剑波方面表示,会坚决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