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行政争议 可起诉前调解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出台,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两大类行政调解内容,包括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其中,行政争议调解应在15日内结束,同时,对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争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院、复议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调解。为了“避嫌”,原承办人不得担任争议调解员。
■重点
行政争议调解不超15个工作日
据了解,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也就是说,行政争议中,其中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此前,基于“公权力不可让渡”及“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的理论认识,一般认为行政争议的解决不适用调解。也就是公民一旦不认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只能走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方式,才能完整解决。
但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有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争议在诉讼、复议程序中可以由法院、复议机关进行调解的相关规定。因此,基于尽量在前端化解矛盾争议的考虑,《办法》规定,对以上三类争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院、复议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可以确定由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他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
另外,《办法》明确了行政争议调解时限:应当在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
《办法》提到,行政调解后,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当事人认可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按照协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撤回起诉;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
民事纠纷应30日内结束调解
据了解,行政调解中的民事纠纷分类较多,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打架治安事件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维护纠纷等等。
当事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呢?首先是当事人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不过,被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则不符合申请调解条件。
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追访
引入行政调解可缓解民官对立
昨天,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密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之前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一旦发生“民告官”的行为,且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行政违法,法院在做出处置前,首先要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这样一来,使得争议双方不容易快速有效地解决矛盾,而且还可能让双方之间的矛盾加深。
上述三种行政争议引入调解机制后,原本矛盾冲突较为激烈的民官对立现象,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缓解。另外,在调解机制中提到,调解时原行政行为承办人不能担任调解人员,而且在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指导下进行,这也就能为双方调解提供相对公平的平台。
据了解,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多种类,以上三种争议只是众多行政争议中的部分。
周密认为,虽然此次只涉及三类行政争议,但将调解制度引入到行政争议中,对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争议是一种有益尝试。
京华时报记者 黄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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