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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
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检察院通报“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情况
3月18日,
法院网
井盖脱离致行驶车辆损坏 车主诉管理单位索赔
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6月某日,原告驾驶小客车从家中出发上班,当车辆行驶到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某路时,位于街面的污水管道窨井井盖脱离原有位置,致使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右侧车轮掉进该窨井中,造成车辆右侧前后车轮损坏,并且右后轮当场爆胎;经查,该污水管道窨井的管理人为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是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施救费、误工费等共计5139.
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