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车主损名誉 “pp租车”诉侵权
15.07.2015 17:4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11月5日,被告罗先生通过其经营的互联网技术汽车共享平台“pp租车”将宝马车出租给朱先生,租期为2014年11月5日10时30分至11月17日10时。由于宝马车在出租期间发生风控事件没有及时收回,原告位于上海浦东的分公司便与被告于2015年3月3日签订了《pp租车公司于车主罗某关于停运补偿及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停运赔偿金并约定被告禁止向媒体或类似机构及第三方就车辆问题进行披露报道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找回涉案车辆并于2015年5月15日将维修保养后的宝马车归还被告,期间一直依约向被告支付停运补偿金。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不披露报道的义务,多次大范围在微博、微信上披露车辆问题并煽动“pp租车”平台的其他车主。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
原告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罗先生在与其签订协议后,并未依约履行不进行任何披露报道的义务,在网络上大肆宣传给其经营的租车平台造成恶劣影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100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以保证网络租车平台正常经营,维护网络秩序。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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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201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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