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增至每月2120元 9月起实施

30.06.2018  04:47

  中新网北京新闻6月29日电 (记者 杜燕)今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8年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集中调整方案,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促进民众增收。 

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除了继续为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按照5%左右的增幅调整基本养老金外,今年,北京市继续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群体人均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已经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享受福利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上调95元。另外,对于2017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再增加1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目前的每人每月610元人均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从目前的每人每月525元人均提高到625元,此项待遇调整惠及86.6万城乡居民,预计7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养老金调整标准人均保持了2017年的增长水平,并且对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行了适当倾斜,进一步体现了向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倾斜的政策。 

调整2018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考虑到今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实际,2018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44元。 

  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3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6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9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17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45元。   

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定期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2018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本次调整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为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增加355元,二级伤残增加330元,三级伤残增加305元,四级伤残增加280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540.1元。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2120元  

  按照国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由每月2000元,调整为每月2120元,增加12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2元,调整为每小时24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52.6元,调整为每小时56元。 

  本次调整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