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京发改[2016]868号

26.05.2016  19:26
  

各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在京万家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将2015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纳入2016年本市重点 用能单位管理。现将2016年本市540家重点用能单位(不含涉密单位)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与审核

  (一)备案单位范围。

  本次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中,未开展过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备案的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京发改〔2011〕1618号)的规定,开展能源管理岗位备案。

  已进行备案但2016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重新备案。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节能主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3.能源管理负责人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4.能源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数量发生变化。

  (二)备案程序。

  需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单位,请于2016年6月5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project.bjpc.gov.cn/energy/,用户名为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为“123”,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免信息丢失,详细信息可查询“登录说明”),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填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66415588-1151、1157),并同时向属地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1.下载打印填报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

  4.能源管理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5.参加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和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备案审核。

  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组织工作和备案信息审核,并请于2016年6月13日前完成审核。各重点用能单位如在2016年发生备案信息变更,请在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属地区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备案,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

  对于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用能单位,将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进行监察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和审查

  (一)报送单位范围。

  本次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不在本名单中的在京万家企业。

  (二)报送方式。

  各相关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请于2016年6月15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网址、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同上)在线填报本单位2015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同时报送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1.下载打印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文本,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2015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用能分析、节能效益分析、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2016年节能改造措施、工作计划等内容。

  3.京外生产经营的企业需要同时报法人口径和京内口径数据。

  (三)报告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在京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含)至1万吨(不含)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工作,审核程序和要求按照《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京发改〔2011〕1618号)执行。审查工作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和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分别编制各自负责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并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2016年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对于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将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进行节能监察。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节能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区发展改革委应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国家及本市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二)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计量、统计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要求,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科学规范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要按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实施好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专项工作,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持续提升能效和节能管理水平。

  (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统筹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动态管理工作,将根据本市用能单位实际变化情况,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予以调整、公布(不公布国家确定的保密单位名单,不再要求其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涉及重点用能单位关停并转、能源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岗位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完成2016年节能目标。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贾秋淼; 联系电话:66415588-0452 市统计局能源处 孟 醒; 8354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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