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赃车”倒卖赚2.8万 触犯刑法获刑13个月

01.10.2015  06:09
  被告人张某因财迷心窍,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旧花1.5万元购买他人盗来的汽车,倒手他人后顺利赚得2.8万,没想到最终因此被判刑。日前,房山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6时许,盗窃惯犯王某在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外的一个车位上,利用专业的盗车工具,盗窃事主陈女士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马自达牌轿车。把该车盗走后,王某四处找买车的人。为更快倒手,王某的出价很低,仅有1.5万元。

  最终,王某找到了愿意购买该车的张某。张某在2013年8月因为盗窃被判刑11个月,他明知如此低价购买的汽车肯定有问题,仍愿意出1.5万元购买。曾经盗窃过的张某了解此汽车多为赃物,如果自己购买也属于犯法,但张某心存侥幸,想在购买此车后再将车倒卖给他人,只是过一遍手就能挣个好几万,于是张某花钱买下了车。接下来事情的发展和张某想的一样,几天后张某以4.3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孟某,从中获利2.8万元。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终因其违法行为被警方查获归案。

  到案后,张某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经过,表示自己是因为财迷心窍,触犯法律,很是后悔。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1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上缴国库,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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