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70号

14.07.2015  20:16

各区县质监局,各检验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5﹞34号)和《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要求,为做好本市2015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北京市质监局定于7月-9月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以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目标,在总结近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做好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质量的监督,促进检验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提升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的有效性。

  二、考核评价范围

  2015年本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分类评价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重点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详见附件1)。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的检验机构以质检院(所)、质检站或独立设置的国家质检中心为被考核评价单位,不再单独对质检院(所)所属的国家中心和市级质检站单独评价,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外的检验机构以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如国家中心,市授权站)为分类评价单位。

  三、考核评价说明

  (一)以2014年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风险监测的工作质量为考核评价的重点,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5﹞34号)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

  (二)采取自我评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参加现场考核的机构,评价结果以现场考核结果为准;不参加现场考核的机构,由考核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机构自我评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下列检验机构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分类考核评价: 2014年工作质量分类监管考评结果为I类的机构、2014年新增加的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或风险监测任务机构、2014年新增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2014年承担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机构、重点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详见附件2)。

  分类监管机构中,未纳入现场考核,通过自查认为能够提高2014年分类考评结果类别或达到I类标准的,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北京市质监局产品处提交分类监管现场考核书面申请,产品处将根据机构自查报告情况统一安排现场考核。

  (三)考核年度内,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北京市质监局已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中内容考核过的,将采信有关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相关内容。

  (四)根据考核结果,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四个类别。考核年度内检验报告数量低于300份的检验机构不得评为I类机构;得分低于60分的检验机构为IV类机构。

  (五)检验机构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评为IV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2014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检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考核年度内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包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的,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市局将选派熟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熟悉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时间安排

  (一)7月15日前完成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现场考评专家的遴选和培训工作。7月30日前完成检验机构自查。考虑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考核检验机构数量较多,拟分组实施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

  (二)7月24日开始分组考评,9月15日之前完成现场考核工作。请专家、被考核机构和区县局根据考核计划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三)9月18日之前各考核组组长负责将本考核组考核的质检机构分类评价细则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情况汇总表》、考核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市质监局产品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分类评价内容全面开展自查,重点自查2014年分类监管考核发现的问题,做好考核评价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地区县质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自我评查表》(见附件3)及有关佐证材料(各一式二份,盖公章)。

  (二)各区县局要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督促辖区内有关检验机构结合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结合检验机构自查报告对机构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派观察员参加现场考核。各区县质监局要及时汇总检验机构提交的自查材料,于2015年8月5日前将辖区内各检验机构自查材料一份交市局产品处。

  (三)各考核组要充分认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原则,认真实施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发现一个单项问题,应按对应标准扣分,相同问题多次出现,应累加扣相应分值,不能相同问题只扣一次分值。

  (四)各考核组要认真如实地逐项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表,要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发现的问题及每个问题所扣分值,并在现场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情况汇总表》,编写考核评价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考核情况的分析、实施中的主要做法、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内容。分类评价细则表必须由被考评机构负责人和考核组成员签字。分类评价表一式三份,一份被考核单位留存,一份上报市质监局,一份属地区县质监局留存。

  六、考评结果处理

  (一)本年度分类评价工作结束后,市质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及分类情况,并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二)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遴选市级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的,由所在地区县质监局依法处理。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检验机构名单(82个)
      2.北京市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现场考评检验机构名单(52个)
      3.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自我评查表
      4.分类监管自我评查情况记录表
      5.关于做好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5﹞34号)

京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8日

  (联系人:肖宏清;联系电话:57520072;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