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52号
为持续加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5年认证认可各业务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认办﹝2015﹞25号)要求,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5﹞27号)的安排,现将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及形式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对象是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包括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获证机构)。
重点就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和履行统计义务的情况进行核查。
监督检查以各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市质监局组织监督评审和各区县局、分局自主安排的监督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此外,国家认监委有可能抽取部分从事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水质、建筑装修材料、日用消费品等领域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一)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填写《201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表》)。
(二)查出的问题要启动整改工作程序,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认真整改,整改要留有文字记录,自查结束后应形成《自查报告》。
(三)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上报当地区县质监局。仅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自查表》和《自查报告》原件一份,加盖公章;既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又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自查表》和《自查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四)涉及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由总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给当地区县质监局即可,但自查内容要覆盖全部场所。
三、对各区县局、分局的要求
(一)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5﹞27号)明确的重点和要求,制定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局、分局要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将另行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开展自查活动,收集并汇总《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根据本地自查情况,自主安排监督抽查工作,上述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本区县《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三)各区县局、分局应按时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局相关处室。
1.报科技认证处材料:应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填报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本区县《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电子版发科技认证处邮箱)报科技认证处。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2015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风险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至科技认证处邮箱。
2.报计量处材料:应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填报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本区县《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电子版发至计量处邮箱)报计量处。
(四)市局结合监督检查,已下发《关于开展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5﹞42号),委托计量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心选派资质认定评审员组成监督评审组,于6月至8月对部分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有关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全力配合,及时协调和处理监督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五)各区县局、分局在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市局主管业务处联系。
四、结果处理
(一)各区县局、分局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以及检查、处理结果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依法应暂停或撤销资质的,由区县局、分局向市局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供相关违法事实证据,由市局主管部门做后续处理。
(二)市局组织的监督评审遇到的问题将按《关于开展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5﹞ 42号)中的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1.201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2015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风险信息汇总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12日
(科技认证处联系人:李欣 联系方式:57520148 邮箱: [email protected] ; 计量处联系人:周宏伟 联系方式:57520112 邮箱: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