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登“软文”48篇 一记者获刑五年

26.12.2014  17:33

  京报网讯(记者安然)新华社经济信息编辑部原高管信息专线编辑、记者张某因接受一家公关公司委托,为该公司刊登宣传性文章,并收取钱款50935元,被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近日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张某同事的证言,高管专线是新华社经济信息编辑部的一个下属业务处室,主要采编关于宏观经济、产业经济、三农问题方面的稿件。张某既是高管专线的编辑,但也可以以记者身份撰写稿件。新华社方面明确禁止发布有偿新闻。

  公关公司方面的证言则显示,通常,公关公司的客户经理写好稿件后,会电邮给某位合适的媒体编辑或记者,如果有新闻性,这些稿件会正常刊登,但这种情况很少,媒体编辑、记者如果觉得稿件不符合版面标准,公司经常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稿件才能刊登。

  张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说,她刊发该公关公司的稿件后,会将截图发给对方,并收取对方提供的好处费。“有时按字数算钱,有时按篇数算,钱都打进了招商银行的账户。”经查,从2008年8月到2010年11月,张某为该公关公司发表宣传性文章48篇,账户内收到该公司支付的钱款50935元。

  今年3月10日,侦查人员通过新华社纪委找到张某并带回调查。西城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公司财物并为之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了受贿罪,但鉴于她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张某以量刑过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她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发表的文章均已经过审核,对内无损害后果,对外无社会危害,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在二中院审理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经审理,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定罪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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