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办发〔2015〕42号

29.05.2015  21:05

各区县局、分局,市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评审准则要求,按照《关于印发2015年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5﹞27号)的安排,根据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要求,市质监局将组织对部分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评审活动。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审对象

  列入《2015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评审名单》(见附件1)和《2015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名单》(见附件2)中的获证实验室均应自觉接受本年度监督评审。

二、责任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监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结果处理。计量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监督评审环节的组织落实、评审报告的审核整理,以及评审结果的汇总和上报。有关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全力配合,及时协调和处理监督评审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质监局开展的监督评审工作。

  监督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优先从评审员库中选取,必要时可请计量认证行业工作组派专家参与监督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受评实验室出具监督评审报告,并负责对监督评审中提出的整改项进行跟踪验证。

三、监督评审依据

  现场监督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6号,2015年8月1日废止,2015年8月1日以前进行监督评审时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1日以后进行监督评审时使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补充规定。

四、监督评审时间

  现场监督评审具体时间由评审组长统筹安排,评审时间原则上为1天。必要时可提前1天通知被评审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监督评审工作计划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完成。

五、监督评审重点

  1.对上次评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2.通过审查实验室的质量记录(尤其是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的记录),评价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

  3.对上次评审后的变更事项(如检测标准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变更等)进行确认,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提出予以取消或增加限制条件的建议;

  4.对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进行资格和能力的确认,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提出予以取消、暂停或限制部分授权签字领域的建议;

  5.对检测项目进行现场试验抽查。尽量选取有代表性的、检测标准变化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现场考核试验项目一般不超过已通过资质认定项目的50%。

  今年监督评审的重点要素和具体要求请见《2015年度北京市食品检验机构监督评审工作重点》(见附件3)和《2015年度北京市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重点》(见附件4)。

六、工作要求

  1.评审组在现场监督评审前,应及时告知当地质监局此次监督评审活动计划安排。

  2.被评审单位应认真对待此次监督评审,做好迎检准备工作,为现场评审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实向评审组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记录和相关资料等。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全部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组长负责将监督评审报告和被评审实验室整改报告报送评审中心,由其审核并汇总后分别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评审材料报市质监局科技认证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评审材料报市质监局计量监督处。

  3.评审劳务费由市质监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支付,评审组人员不得再收取被评审机构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

  4.对于蓄意阻挠、无故拒绝评审组监督评审的,由评审组长及时与发证部门联系,当场记录并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由全体评审组成员确认后签字,按监督评审结论不符合处理。

  5.评审组对于在监督评审工作中发现实验室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象,情节和性质严重的,要及时将违法情况上报给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组织当地质监局依法进行查处。

  6.本次监督评审整改不通过的单位,市质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没有列入此次监督评审计划安排的实验室,由所在辖区质监局结合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 1.2015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评审名单
      2.2015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名单
      3.2015年度北京市食品检验机构监督评审工作重点
      4.2015年度北京市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重点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