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6〕28号
各区局、分局,市标研院,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发布了《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标委办〔2016〕3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就今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对立项原则、立项范围、立项要求、申报材料、项目管理重等进行了明确。现转发该通知,并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国家标准项目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
一、项目征集范围
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和“通知”规定,工作基础较好,有必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可申报国家标准项目。
本次限于征集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建议为整合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不在本次征集范围内,待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再行统一组织申报。
重点征集以下三类项目: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将地方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项目。
(二)中关村自主创新试点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国家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国家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试点单位、农业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等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提出的适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
(三)本市科研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究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公文
公文应写明申报的标准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是否涉及商标权/专利权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应填写完整、详实。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沟通协调的情况。
(三)标准草案
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三、申报要求
请有国家标准制定需求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5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材料提交至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院标准大厦409室)。
附件: 1.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
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4月20日
(联系人:肖莹;联系电话: 64289128-4132;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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