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断供 “房姐”龚爱爱被索近800万
10.05.2016 15:2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诉称:2009年9月3日,我行与龚爱爱签订了两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龚爱爱提供贷款624万元和64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SOHO的两套房屋,贷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为10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34%,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本付息。两份合同还约定,若龚爱爱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则自应付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按罚息利率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此外,上述合同还约定,在房产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以相应房产为贷款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提供担保。若龚爱爱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等,我行有权请求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0年5月12日,我行向龚爱爱发放了贷款。后龚爱爱按期偿还贷款。2012年9月6日,两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自2015年4月20日起,龚爱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抵押借款合同,龚爱爱清偿两处房产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分别为3925567.46元、4041052.9元,对两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华夏银行于去年12月14日提起上述两起诉讼。朝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传唤龚爱爱的过程中却始终未能直接与其取得联系。银行提供的龚爱爱本人电话为空号,提供的龚爱爱代理人秦律师,法院经联系后秦律师表示已不再代理龚爱爱的案件,亦无法协助法院联系龚爱爱本人。多方联系无果后,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龚爱爱在涉案合同中预留的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分别邮寄了诉讼材料,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法院依据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的申请,依法公告送达,同时为穷尽送达方式,保障龚爱爱的合法权利,朝阳法院还委托其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神木县法院代为送达。
据悉,法院公告已于3月2日见报,依据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至5月1日已视为送达,5月16日龚爱爱依法享有的答辩期将届满,依据法院公告,两起案件将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5月17日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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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01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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