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创新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

06.06.2016  19:57
  本站讯  农田水利公益性强,但建设管理任务重、投资需求大,在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创新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工程建设运营十分必要。
  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运行管护受国家法律保护……水利部于2012年制定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范围与方式、政策扶持、权益保障、服务与监管等方面,对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
  水利部依托中央主流媒体、水利报社与部门户网站、水利简报、政务信息、网络等平台,开展《细则》专题报道。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宣传,与农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进行座谈交流,讲解政策,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投入农田水利营造了浓厚氛围。
  《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有力有序有效指导和推动了各地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营。
  督促关键政策落地生效
  近年来,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重大举措,坚持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在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强化农田水利规划对各类涉水项目和资金统筹整合,以及完善扶持政策和推进《农田水利条例》出台的同时,督促各地因地制宜细化实化《细则》,全国有24个省份出台了关于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的条例、政府令、办法等法规,以及投资补助、金融支持、价格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农业节水激励约束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营。
  多数省份民间资本和信贷资金规模在农田水利总投资中的占比达到10%以上,一些特色高效经济作物种植区民间资本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田间工程配套的占比甚至超过20%。有的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给予财政补助,有的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申报、建设、持有和管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利部指导各地用足用好专项建设基金、抵押补充贷款以及过桥贷款等支持政策,调动了社会各方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运营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开展试点示范
  2014年以来,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以县为单元,布置开展了全国100个县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试点工作,将“探索完善项目建设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和管理农田水利工程”作为重点之一,积极推动不同地区、不同作物、不同工程形式开展农田水利领域引入社会资本试点,已有38个县取得阶段性成果。
  水利部与云南省认真落实汪洋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并完成了3个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特别是陆良县恨虎坝灌区、澄江县高西片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运营成功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立了一套公开比选、群众决策、进退有据的程序,创建了风险合理分摊、政府精准补贴的制度,实践了社会资本与受益群众合作运营农田水利工程的新模式,激发了市场和群众参与改革的热情和活力,打开了农田水利发展的新局面,其试点经验和做法已被借鉴推广并创新发展。2016年初在云南召开全国农田水利改革现场会,对其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总结推广。指导山东省齐河县在传统粮食作物种植区、井灌区,按照“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原则开展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管理农田水利试点进展顺利。
  按照“政策性资金、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以地方财政注入资本金形式引导涉农企业参股,共同搭建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创造了“土地入股、保底分红,规模种植、高效益管理,一体多元、公司化发展”的专业合作社会模式……各地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深入推进农田水利改革
  水利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农田水利改革现场会精神,以及改革创新农田水利组织发动、投入保障、建设管理、运行管护机制以及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为重点,认真总结提炼各地改革试点经验,研究出台《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和推动全国农田水利改革向纵深发展。
  水利部继续抓好100个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主导,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体制,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资金需求。
  此外,加大《农田水利条例》宣贯落实力度,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项目管理制度,推进农田水利法治化,依法保护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运营,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农田水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