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不成 老汉诉至法院要退款

18.06.2015  19:51
  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年近70的邹先生状告“前恋人”要退款。

  年近70的邹先生经过婚姻介绍中心介绍,认识了小其6岁的李女士,双方见面三次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因邹先生租住在地下室,地方小,又潮湿,进而李女士邀其居住于自己的房屋内。期间因双方感情较好,邹先生给了李女士1万元钱,但好景不长,双方同居了10天左右便因生活习惯及琐事发生矛盾,李女士离家出走,回到山东老家。邹先生则独自一人在房屋内居住等待李女士归来,两个月后李女士未回,故其也搬离了李女士的房屋。

  事后邹先生想向李女士要回1万元钱,故将李女士及其女儿、女婿告至法院,经法院与李女士联系,李女士称:邹先生给的1万元钱系双方交往期间作为朋友邹先生自愿给的,且邹先生在其房屋内居住2个月,也可以折抵房租,故不同意予以退还。庭审时,李女士未到庭,其女儿、女婿称邹先生给付的1万元,已退回邹先生3000元,其与母亲分手,主要是因为双方居住在一起后,发现邹先生不注意个人卫生,李女士无法忍受。

  经法院调解,邹先生表示愿意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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