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

11.12.2018  12:12

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制定工作,完善政策内容,2018年11月27日,我局将《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8年12月5日,共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7条。我局进行了系统梳理、认真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高级社会工作师“报考门槛高”的问题。

一是源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由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命题,评审环节可以由各省自行组织。但无论是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还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社会工作师,均统一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因此,各地不得再设置地方标准,通过在评审环节做到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科学性、有效性。因此,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规定。

二是基于对高级社会工作师人才定位的考虑。根据统计,在北京市现有的3万余名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已经超过了一半,而高级社会工作师又是社会工作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工作中所处理应对的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需具备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同时,发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升学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因此,将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最低学历设置为最低本科。

三是基于高级社会工作师从业经历的考虑。实务能力是社会工作者的核心能力,工作年限是获得并提升实务能力的重要条件。要求报考人员在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须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主要参考了高级工程师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年限要求。考虑到社会工作师考试已对不同学历、不同专业人员的报考年限进行了逐一区分,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即表明报考人员掌握了相同的理论知识、具备了相同的专业基础。因此,报考高级社会工作师需具备的从业年限不再因学历、专业而异。

二、关于评审环节的问题。

一是评审标准过于“学院派”的问题。我们将评价围绕服务能力、督导能力、项目管理能力以及研究能力展开,特别强调参评人员的直接服务经验,以避免出现从事直接服务的评不上、评上的不从事直接服务的现象。

二是“可否分领域评审”的问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广泛分布在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因此在评审环节中,我们将注重对参评人员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进行系统分析,根据参评人数、领域等实际情况逐步做到分类评审。

三是“业绩成果呈现方式”的问题。文件给出了四种考核业绩成果的方式,其中涉及案例的有1条、涉及项目的有1条、涉及到政策、标准制定的有1条、涉及经验模式创新推广的有1条,在城乡社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

三、其他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是针对评审工作流程应科学化、细致化的建议,我们在文件中对评审工作程序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业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表决、验收及公示、证书发放等环节。

二是针对将文件的适用范围中的“矫治帮教”、“残障康复”等表述进行规范的建议,我们已采纳,并分别修改为“矫正帮教”和“残障服务”。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