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妇联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28.03.2018  14:12
中国妇女报:家事案件中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比例不高

 

 

  “两年来,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3月27日表示,北京市法院始终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阻断并惩戒施暴行为作为刻不容缓的责任。

  当日,北京市妇联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十个典型案例,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两周年以来北京市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举措和成效,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

  快速审查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日发布的张父张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张父、张母与儿子张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因琐事而产生矛盾,多次发生言语和肢体的冲突,严重时曾造成张母轻伤二级、张父轻微伤。张父、张母曾多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得到法院支持。

  在保护令6个月有效期到期后,张父、张母向法院申请续期,法院审查了出警记录、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虽无法区分此次双方发生冲突系单方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互殴行为,但考虑到之前确实发生过肢体冲突的事实,为更好地保护家庭生活中弱势方,避免此类暴力冲突再次发生,因此作出了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安凤德介绍,部分法院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实现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第一时间接待、第一时间调查约谈、第一时间裁判的快速反应。

  “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维护保护令的权威和严肃性。”安凤德说,房山法院法官在对保护令申请人谷某进行回访时,了解到被申请人赵某虽然没有再次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但多次对谷某进行电话骚扰,于是法官将被申请人赵某传唤到庭,依法进行口头训诫,有效阻隔了被申请人的骚扰,防止了新的施暴行为的发生。

  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交由家暴实施者一方直接抚养

  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为争抢孩子的抚养权而“抢孩子”的现象。

  在陈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案中,陈某(女)主张胡某(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婚生子目前跟随胡某生活,和胡某同一户籍,且就读学校在其户籍地,故判决婚生子由胡某抚养。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除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胡某的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婚生子单独随陈某生活的时间较长,陈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且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遂改判婚生子由陈某抚养。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说,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可能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当然,如果受害方本身具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存在,法院则会考虑将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

  该案例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依法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单国钧介绍,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来看,涉家暴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集中在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1867份,占比近11%。

  “家事案件中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比例并不高。”安凤德说,一方面是多数为家庭成员间的争吵和推搡的确不构成家暴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虽然客观上可能存在家暴,但缺乏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和家庭范围之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难是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共识。

  为解决受害人“举证难”的问题,安凤德介绍,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官会尽可能地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还会根据个案情况,运用生活经验法则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避免因申请人举证不足而让施暴者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中,李某(女)和林某(男)离婚案件审理中,李某提交受伤部位照片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林某否认施暴。李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林某再次否认其对李某的施暴行为,但双方均认可二人曾于某日发生矛盾,当天,李某受伤。法院要求林某对李某的伤情作出合理解释,林某未能合理解释。

  鉴于此,法院调整了举证责任分配,将举证责任分配于林某,但林某未能对其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结合发生矛盾的时间、地点、经过、在场人等因素,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受伤系林某所致,故认定林某对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建立社会联动机制 合力抵制家暴行为

  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协同合作。社会联动机制有利于快速启动诉讼程序和收集证据,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措施。

  北京市基层法院与辖区内的妇联、社区、司法所、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多方联动的矛盾化解和并肩治暴机制。西城法院在受理一起妻子作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了解到申请人曾向区妇联寻求帮助,并向公安局报案,办案法官通过反家暴联动机制启动了调查取证的绿色通道,立案当天下午就拿到了妇联和派出所保存的谈话和出警记录等材料,认定了申请人遭受家暴危险的事实,并在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常红岩介绍,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在2016年有438件次,2017年404件次,分别占据全年信访总量的18.7%和15.7%,在7大类113个小项的分类中,均居第一位,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

  此外,北京市妇联组织抓住“三八”国际妇女节、“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向社会、家庭宣传反家暴常识。与检察院、法院开展妇女维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与民政部门合作在全市推动建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实施妇女法律援助项目,联合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社会组织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与综治、司法、民政等六部门联合签署《北京市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开展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行政案件支队支队长高春介绍,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确定的公安机关职责,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家庭暴力告诫工作规范》,明确了内部分工、细化了工作流程、统一了文书样式。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公安局细化了对批评教育和训诫的适用情形,对于仅实施口头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且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形,初次发现的可以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的可以出具告诫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检察官庞静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对不适格的监护人,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监护权的建议,并接受民政部门申请出庭发表意见,有效地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做到了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继续坚持“受害人保护优先”的司法办案标准,积极联合相关单位、部门,建立一系列配套机构,形成贯彻实施家暴法的合力。

 

 

法制日报-法治网:北京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法院拓宽证据形式缓解受害人举证难   27日妇女网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