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26.08.2016 21:07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6.08.2016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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