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医院将探索逐步收回编制

20.05.2015  12:23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探索公立医院、高校逐步收回编制。

  承接疏解人口区县编制从人口输出区解决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以2012年底全市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分级分部门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意见》规定,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编制解决。需安置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从其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高校和医院将逐步收回编制

  《意见》提出,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严格管理,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区别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提供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公益二类则是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比如高等院校等单位。

  《意见》提出,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意见》要求,对划入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严格其在改革过渡期内的编制管理,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只出不进。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并科学合理核定其编制。

  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予以合理整合,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本市将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对编制的管理和监督提出要求,包括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多部门监督协商机制,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编制、人员、经费划拨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此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听证。

  《意见》提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要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对新增的公益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不再增设事业单位或增加事业编制。

  对于机关后勤、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便民服务电话接转、环卫清扫作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一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原由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相应核减事业编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李泽伟)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