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车被撞 车主起诉赔偿

05.12.2014  20:00
  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7月8日7时10分,在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桥北侧,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被告田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小轿车前部与电动车左侧接触,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密云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软组织损伤、关节腔积液”等,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田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赔偿医疗费1558.9元、误工费126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500元、衣物损失200元、电动车损失2600元。

  12月9日(周二)上午9时,在密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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