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途中躲避他人 撞残女子被索赔

23.09.2014  18:01
  刘先生驾车途中为躲避他人造成李女士身体多处受伤,并极有可能构成残疾。李女士因受伤严重,且已支付巨额医疗费,现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先生及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4年4月29日,在顺义区白马路某村路口,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遇有刘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经过,刘先生为躲避他人,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侧滑,与李女士的电动车左前部相撞,造成李女士受伤,电动车损毁。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李女士受伤后在北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73天,支付医疗费14万余元,被诊断为左股骨干开发粉碎骨折、右股骨粗隆下粉碎骨折、双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等。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曾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现原告虽已出院,但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多项后遗症,至今仍无法下床自行活动,且精神受到打击,经常夜不能眠。原告的伤情应该已构成伤残,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并要求刘先生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刘先生辩称:对于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认可。事故发生时见有人骑自行车横穿马路,为躲避该车,我驾驶的车辆发生侧滑后侧翻,撞倒了李女士的车辆,事故也造成我自己受伤。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看,若不躲避他人则不会造成李女士受伤,但就会造成其他人受伤,自己也很无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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