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东被侵权 起诉索赔320万

30.03.2018  21:34

  因不满肖像、姓名被用作产品宣传使用,马东将浦发银行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3月29日下午,本案在海淀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事件起因

  活动现场照片被用作宣传

  马东起诉浦发银行

  2017年3月29日,娱乐工场在北京嘉里中心大酒店举行“合乐布围——聚合、娱乐、布局、围猎”娱乐工场三周年发展论坛,浦发银行在这场活动中设立了品牌展示专区,活动主办方娱乐工场邀请了部分关系较好的明星嘉宾来浦发银行的展台拍照,这些嘉宾中就包括马东。

  3月30日,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名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微博,文字内容为“浦发美运白金卡升级版出炉!免年费再等你一年!#别说你不知道神卡哦#”,将马东在活动现场的照片经过编辑作为配图使用,并配以文字介绍:“奇葩说著名主持人马东向你推荐浦发美运白金卡升级版!

  马东称,浦发银行通过编辑、合成的技术手段将自己肖像与浦发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产品刻意地拼接组合。而且该广告中甚至编造了一段马东从未表达过的语句,称“大家喜欢看我节目,据说是因为我喜欢‘自黑’,其实关于‘黑’我的确偏爱很多,例如这张卡就够好!”该条微博广告在新浪微博平台被大量转发、评论。

  马东认为,浦发银行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自己肖像和姓名,利用其肖像、姓名及所附商业价值,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与销售,其误导公众、造成马东代言假象的主观恶意明显,由此获得非法收益,并造成虚假代言误认,已严重侵犯了马东的肖像权、姓名权,并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被告发声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致歉

  不存在侵权故意

  7月,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接到主办方传递的“马东方面发现相关宣传,并表达不妥”的信息,于是删除了该条微博。

  庭上,被告浦发银行答辩称,相关宣传与广告的合作项目,是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独立完成,浦发银行没有参与,没有侵权行为。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是浦发银行分支机构,已经登记,且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中心有诉讼主体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故浦发银行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庭审前一天,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其官网及官微上发表情况说明,称中心从无任何侵犯马东先生的本意,对发生该次事件,以及因此引起马东先生的不满进而诉诸法律感到十分抱歉。

  庭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答辩称,美运白金信用卡是我方发布的信用卡,首先,我方使用真实活动照片,通过推广公司允许,尽到注意义务,不侵权。马东作为公众人物,允许优品世界为其摆拍,视为认可为其拍照,我方不存在侵权故意。

  马东根据优品安排摆拍,之后使用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获取和使用过程中,我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其次,作为公众人物,参与活动和摆拍,应当预见到其照片会进行使用,视为其默许。

  在参与商业推广活动时,其姓名和肖像可能使用到,以公众一般理解,可知马东明知活动性质,其照片将被用在信用卡宣传。且使用后未提出任何意见,视为其默示同意我方使用照片宣传。再次,我方使用的照片没有任何编辑、合成,没有剪切拼接。我方提及了马东姓名,客观描述了商业宣传活动,无法认定马东代言涉案商品。代言具有排他性质,其间马东代言了同类商品。

  庭审结果

  双方未达成调解

  本案没当庭宣判

  在马东的诉请中,请求判令两位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马东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个马东的广告代言合同,证明其商业价值,作为经济损失索赔的依据。

  对此浦发信用卡中心质证称,首先合同中的代言服务费用并非马东本人收入,其次该合同尚未履行,无法认定代言真实的费用。第三,该合同指向的客体范围包括原告姓名、肖像、声音、签字字样及其组合等元素,与本案的使用一张照片的内容和范围不具有可比性。本案中,涉案微博3月份发布后到7月底共114条转发,涉案微博发布影响小,范围小。

  因马东提出的调解数额太大,浦发银行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不同意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周蔚)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