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否决“同股不同权”建议
港交所
香港证监会25日发表声明,表示不支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对俗称“同股不同权”的不同投票权架构第二阶段咨询草案。
19日,港交所公布就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的咨询总结,认为综合多份来自上市公司、专业机构的反馈意见判断,市场普遍支持修订市场规则以接纳不同股权架构的建议。对于交易所的建议,证监会在声明中表示:“董事局一致决定不支持”。
证监会对若干建议理由分别进行了回应。例如,关于高市值上市公司可否符合“同股不同权”资格,证监会认为公司规模庞大并不能保证会公平对待股东,市值大的公司如有失当行为,对市场造成的影响更大。
而对于只有新公司才可获准采用“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建议,证监会认为,能否有理有据地实施限制,防止不合资格的上市公司利用分拆、资产转移等形式的重组安排规避限制值得关注。证监会担忧,假如不同投票权架构变得普遍,香港的证券市场及声誉将会受损。
早在此轮咨询之前,港交所于2014年8月就公布了《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概念文件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应该容许已在或有意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采用给予若干人士与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管治架构。
名词解释:何为“同股同权”?
港交所的上市规则目前坚持“同股同权”概念,即申请人及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股份的投票权与该等股份的股本权益成“合理比例”,即若两名股东在同一家公司持有相同的股本权益,其中一人不得较另一股东拥有更大的投票权。
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
新闻背景:
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一度拟于港交所上市,因为坚持“同股不同权”架构而与港交所上市规则冲突被拒,阿里巴巴后于2014年转为在美国上市。这一事件在香港资本市场引起广泛讨论,也引发了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市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