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发表行政长官普选方案
资料图:香港团体支持政改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香港特区政府4月22日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咨询报告及方案》)。
香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在特区立法会发言时表示:“全力推动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本届特区政府最重要的施政目标。”
特区政府发表方案前,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已进行两轮公众咨询。在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进行的第二轮咨询,特区政府共出席了88场咨询会及地区活动,以及共收到超过13万份书面意见。
她说,“如果普选行政长官方案被否决,我们便会错过了今次的黄金机会。”不但政制发展原地踏步,更无法估计要到何年何月才会再次启动“五步曲”,实现普选行政长官。
“相反,若2017年能够落实普选,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特区政府将有所需要的政治能量进一步推动政制向前发展,包括实现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
特区政府提出的方案重点如下: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由12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按照现时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共38个界别分组组成;各界别分组和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维持不变;38个界别分组的委员产生办法不变。
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整体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程序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
“委员推荐”,获得12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推荐即可成为行政长官参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名参选人,而每名参选人可获得的委员推荐数目上限为240名。这代表制度可容许最少有5个和最多有10个参选名额。
“委员会提名”,提名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最多可投票支持所有参选人,但亦可只支持部分参选人。每名委员最少应支持两名参选人。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并获得最高票的2至3名参选人成为候选人。
普选投票安排:全港500万合资格选民可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2至3名候选人,透过“一人一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
林郑月娥说:“特区政府的方案是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决定》,同时尝试在众多及不同的诉求和观点中,寻找最大的共同点及平衡点。”
“今天,政府实实在在提出了以市民的意愿和香港社会整体及长远利益为依归的具体方案。”她说,政制发展已到了关键时刻,到底是向前走抑或原地踏步,掌握在每一位立法会议员手中。
她希望立法会能尽快展开审议程序,务求在立法会暑假休会前完成表决程序。
港澳办:香港政改方案合法可行、理性务实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查文晔)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4月22日发表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第二轮公众咨询报告及有关方案发表谈话。
发言人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表的公众咨询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咨询期间香港社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的有关方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兼顾了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和诉求,是一个合法可行、理性务实的方案。
该发言人重申,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并最终达至普选目标是中央的一贯立场。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法定程序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我们真诚希望香港社会各界广泛凝聚共识,把握历史机遇,如期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事实+
香港政改发展“五步曲”
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行政长官普选争议本质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22日指出,这次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而实质上是政治问题。这个政治问题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坚持爱国爱港者治港的界线和标准。
李飞说,香港某些人提出的观点背后,其实贯穿着一个简单的逻辑,这就是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我们反对这种主张,理直气壮。
李飞说,香港社会还有一些观点,为了不激化矛盾,寻求妥协。在小问题上妥协是一种出路,但在重大问题上,必须讲是非、讲原则,才能解决问题。因此,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中央的立场是坚定而明确的,就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