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检察院办理首例精神病犯罪嫌疑人申请强制医疗案件

03.11.2014  10:58
    近日,公安机关提请延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盗窃案,延庆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通过审查案件发现,吴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其家属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延庆县检察院侦监处通过开展多角度的调查核实,排除精神疾病影响其发案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一、审查卷宗,强制医疗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此次刑诉法及刑诉规则的修订中,增设专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规定。其中并未规定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直接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权利,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并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吴某某的父亲,及其户籍所在地的延庆县永宁镇吴坊营村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吴某某近年行为举止反常,不能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申请司法机关对吴某某实施强制医疗。案卷中还有其父提供的吴某某在案发前,在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的就诊材料。
    二、制定方案,多角度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
    通过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查阅相关法律及文件规定后,制定详细的审查方案,分三个步骤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根据案卷材料中的精神病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吴某某在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的诊断材料显示其诊断结果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案卷中,还有侦查机关聘请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吴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为:吴某某案发时躁狂发作,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对犯罪嫌疑人患有的精神疾病进行专业咨询。针对吴某某患有的“双向情感障碍”,通过查阅相关医学资料、司法判例,并向延庆县检察院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检察官咨询,对该疾病对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以及类似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的既往司法判例进行收集总结。了解到该疾病系狂躁与抑郁并发的一种心境障碍,表现症状为心境高涨、思维奔逸与抑郁寡言并发。最高人民法院报及相关媒体报道中,患有该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多鉴定为限制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其精神状态。在提讯犯罪嫌疑人前,向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承办人了解吴某某在捕前提讯时的精神状态及言行表现,对其可能产生抵触、抗拒、狂躁的讯问点进行记录。综合掌握各方面情况及注意事项,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在对吴某某进行讯问时,注重把握讯问策略,对其“是否清楚知晓盗窃系违法行为”(辨认能力),“是否清楚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控制能力),以及作案动机等进行提问,仔细观察其言行举止,并向看守所监管人员了解其在押表现,判断其是否具有承担盗窃罪刑事责任的能力。
      三、得出结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通过审查吴某某精神鉴定材料、了解其所患疾病的病理特征、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多角度的调查核实,对吴某某既往精神病症状及异常行为、本次作案动机、对自己盗窃行为的评价、家人亲属的评价、犯罪前科、曾经的危害社会行为等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分析。认定吴某某确患有精神疾病(双相情感障碍),但发案时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涉嫌构成盗窃罪,曾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且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吴某某批准逮捕。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