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饲养藏獒咬人 狗主人被索赔数万

22.12.2015  18:37
  李女士骑电动车经过某村公园门口时被一只藏獒咬伤腿部,为此,李女士将藏獒的主人赵先生夫妇诉至法院索赔。日前,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赵先生夫妇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2015年8月,李女士骑电动车经过某村公园门口时,被公园内从笼舍挣脱的藏獒咬伤腿部,后经医院诊断,为右小腿3级犬咬伤,住院治疗六十余天。李女士认为藏獒主人赵先生夫妇没有管理好其饲养的藏獒,导致其将自己咬伤,遂将赵先生夫妇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五万余元。

  庭审中,赵先生夫妇表示,自己家确实养了藏獒,但认为李女士不能说出咬伤她的狗的特征,不能证明李女士是被自己家的藏獒咬伤,故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李女士找到了事发时的两位目击者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赵先生夫妇作为藏獒的饲养人,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对李女士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庭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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