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食品非法使用添加剂 消费者索十倍赔偿

23.04.2015  17:56
  因认为自己购买的食品经查证存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消费者申先生将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共计4537.5元。

  原告申先生诉称:2015年2月11日,其在被告处购买了某品牌“虾味花生10g”16罐、“烧烤味花生210g”9罐,上述产品共计412.5元。后经查证,上述产品存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先生认为,被告作为销售商,明知所售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仍为追逐非法利益而大肆销售,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月30日(周四)下午14时,在朝阳法院三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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