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引纠纷 消费者索十倍赔偿

20.08.2015  20:16
  消费者朱某在顺义某超市购买了酱牛肉8袋,回家后发现酱牛肉外包装的产品配料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不应添加在酱牛肉内,故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超市十倍赔偿。

  原告朱某诉称:2015年2月,朱某在被告处购买了某知名品牌的酱牛肉8袋、酱牛腱5袋,共花费了735元。回家后,朱某仔细查看了酱牛肉的产品配料表,并查询了酱卤肉制品的国家标准(GB/T 23586-2009),发现“焦糖色”这一食品添加剂不应当用在酱卤肉制品中。朱某认为被告销售的酱牛肉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安全食品,故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735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进行十倍赔偿。

  被告顺义某超市辩称:涉诉酱牛肉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销售环节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配料表中出现的“焦糖色”指的是酱牛肉添加的酱油中含有焦糖色,标签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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