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账本子” 盯紧“钱袋子” 北京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多路加装管财理财新“探头”

06.07.2017  19:21

        来源:中国财经报发布时间:2017-07-06
  本报讯 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北京市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围绕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2016年市级决算草案密集会商沟通;邀请市人大有关机构负责人到财政系统宣讲阐释《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针对市人大有关机构与财政部门数据联网共同探讨实施路径,邀请市人大代表中的知名专家和企业精英担任财政智库领军人物……今年北京市两会闭幕之后,财政部门与市人大工作机构接触更加频繁、联系更加紧密、互动更加深入。
  据了解,今年以来,让市人大机构与财政部门更加紧密携手的京版“宝典”,就是从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这部正在管财理财中热学、热议、热推、热用的条例,从多个方面加装起了既要看清“账本子”、更能盯紧“钱袋子”的新“探头”。
  一是用监督“探头”盯起点,向预算草案的会前审查聚焦。针对预算法对人大如何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把地方立法的空间前移到了人大会议前如何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上,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一审”的基础上,由市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45日前进行“二审”,市人大常委会将市财经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探头”大幅度前移,促使政府部门必须从源头和起点上把预算编准、编细、编实,代表们在大会上将能够拿到一份用足“工匠精神”和“绣花功夫”的预算草案。
  二是用监督“探头”盯重点,向预算支出的重中之重聚焦。针对多年来对如何认定重点支出缺乏统一标准和足够依据的问题,条例明确:“重点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重点工作或重点事项在市级支出预算中的财力安排;“重大投资项目”一般是指市人民政府拟新安排的单个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以上的项目,或者按市人民政府投资总额排序前10位的项目。条例还就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初审必须提供项目清单、预算执行发生变化必须报人大审批、决算审查必须提交绩效情况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为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质性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用监督“探头”盯边界,向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聚焦。条例注重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定位以及公共财政的根本属性,规定政府部门要将预算安排中用于企业的补贴、奖励等支出的具体内容,在上报初审的材料中明确列示。按照条例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划出的“底线”“红线”“高压线”,北京市的财政投入方式正呈现出“少一些直投直补、多一些撬动引导”“少一些包揽兜底、多一些造血活血”“少一些画蛇添足、多一些量身定做”“少一些锦上添花、多一些雪中送炭”等积极变化,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工具和手段越来越凸显出“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
  四是用监督“探头”盯结构,向财政资金的统筹配置聚焦。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用于急需的领域,解决预算支出结构固化的问题,条例既规定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报审必须细化到预算科目、项目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同时也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与用途是否明确、其他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和细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开正门、堵偏门”的方式确保“集中财力办大事”“有钱用在刀刃上”。市财政局按照条例要求,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已将全市原有的11类大额专项资金全部回归部门预算管理或是纳入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并在“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中,以“盘活用好存量,优化配置增量”的方式设立了100亿元的引导资金,有力带动了各区财力和社会资本共办疏解大事。
  五是用监督“探头”盯风险,向制度笼子的规范约束聚焦。针对政府投资一般侧重于项目管理,但在预算管理上不够规范的问题,条例对政府投资尤其是重大投资项目从预算编制、审查、执行、调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了政府投资安排的预算属性。按照条例中关于把政府债务全面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市政府性债务余额4052.80亿元、风险总体可控”的底数,同时提请审议批准了北京市2017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525亿元的限额。按照转移支付逐步“减专项、增一般、提绩效”的改革要求,条例对审查监督本市安排和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市对区一般转移支付分各区支出情况、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分各区和分项目支出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作出明确规定,市财政局据此在今年将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2016年的54项压缩至37项,并以“一个专项、一个办法”的“标配”,把管理措施与资金同步落实到位。
六是用监督“探头”盯责任,向各类主体的履职担当聚焦。条例亮出“刀刃向内”的措施,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也要以“对口监督”的方式参加预算草案的会前审查,重点就预算安排中相关领域的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提出审查意见,改变了以往由财经委员会“单打独斗审预算”的状况。条例对政府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主体责任盯住不放,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在预算初审、专项审议、专题询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环节,到会听取意见、作出说明、回答询问,扭转了“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相混淆”“财政部门把所有问题独自扛”的状况。条例注重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强调审计结果的应用,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作出若干规定,积极推动人大、审计、监察、财政等监督力量构建“立体布网、铁壁合围”的大监督体系。(陈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