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乘电梯摔伤 超市担主要责任

28.11.2014  17:46
  2013年6月,王女士去某超市购物,因超市在地下一层,王女士在下行电梯上不慎摔倒。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王女士称,事发当天有雨,但超市在电梯上没有采取任何防滑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辩称,事发当天已采取了停运电梯、铺上地毯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后因需要运送购物车,便将停运的电梯重新开启,并在电梯口处安排专人值守,但王女士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站上电梯,导致摔倒受伤,故超市不应对王女士摔伤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虽称已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但未提交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王女士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因事发时有雨,从室外到室内的过渡区域,地面湿滑在所难免,而王女士作为成年人,也应对自身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亦应对摔伤之结果承担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王女士自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超市向王女士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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