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院首次为暂无监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创造临时观护条件确保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顺利实施
2016年春节前夕,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为一名暂无监护条件的轻罪未成年人积极联系北京市第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由其提供临时观护,从而确保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顺利实施,此举在全市尚属首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6岁,四川省人)于2014年在京务工期间,因琐事与家人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之后与家人失去联系,由于没有住处和收入,张某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6年2月,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张某涉嫌盗窃一案,经审查,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较小,不符合逮捕措施适用条件。然而,通过初步社会调查,承办人了解到,张某与家人失去联系后,无有效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及收入来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顺义检察院未检处的承办人并未因此草率处理此案,而是努力尝试通过联系张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张某所述一年前母亲在京打工的公司以及向户籍地邮寄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试图尽快与张某父母取得联系,然而均未能成功。为了依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保障张某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其再犯可能性,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顺义区检察院未检处的干警们多次讨论,集思广益,寻求解决办法,最终尝试与北京市第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取得联系。北京市第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承担着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的任务,但该中心表示从未接收过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经向该中心耐心沟通,最终该中心同意接收张某,并为其提供基本的食宿,在通过多方努力联系到其父母前,提供封闭式的安全管理。最终,顺义院于2月6日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避免了其在春节期间流浪街头或因生活无着再次实施犯罪。后顺义院将该中心提供临时观护条件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于执行不捕决定当日,将张某送至该中心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春节过后,张某父母已与顺义院取得联系,公安机关将于近日完成该中心与张某父母的保证交接工作。
此次是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院首次在审查逮捕阶段,尝试通过联系涉未救助机构创造临时观护条件,使无逮捕必要但暂无监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免被羁押,为日后的教育、感化、挽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后顺义院将在审查逮捕阶段多措并举,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及回归社会的角度出发,切实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