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开庭审理北京鸿宝方达工贸公司诉顺义区政府 顺义区区长出庭应诉
25.03.2015 11: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诉称,1999年至2000年间,原告与顺义区计划委员会的下属企业北京市顺义区福禄达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期间,顺义区计划委员会办理了所涉土地的出让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000年3月22日,原告从顺义区计划委员会取得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顺义区计划委员会向原告交付了土地。
由于政府及规划修改原因,原告取得土地后,一直未能用于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现案件涉及的土地规划为绿化用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告知原告,现在只能进行原建工程审批,不能进行新建工程审批。原告认为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无法行使“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用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商业服务用途的权利,致使土地闲置,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由此向被告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申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职责。
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告提交申请书,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转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以下简称顺义国土分局)处理。2015年1月16日,原告收到顺义国土分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答复。
原告认为,相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审批了涉案地块的相关规划,并将该地块规划为绿地,在原告向规划部门申请新建建筑规划审批时,因实施该规划而不能审批。由于必将进行的绿地建设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原告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了限制。由于规划的实施土地必然会调整使用,据此,原告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转交顺义分局对涉案申请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原告的申请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向被告提起的正当法律程序,被告却以信访信件的方式交由其所属政府部门处理,存在程序不当。
综上,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原告申请收回京顺国用(1999出)字第00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京顺国用(1999出)字第00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京顺国用(1999出)字第00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申请依法处理,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及房屋征收决定。
被告答辩认为, 2014年11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2014年11月13日,被告将该申请书批转到顺义国土分局办理,顺义国土分局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件,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故于2015年1月顺义国土分局以信访形式回复了原告,告知原告申请不成立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上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是选择性的,且本案原告所述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理由不符合应当予以收回的法定条件。
综上,尽管被告有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但因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全市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四中院在当天的庭审中同样设置了法官助理席位,负责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诉讼权利义务、举证指导、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等大部分庭前准备工作。庭审开始后,在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的基础上,审判长根据顺义区政府是否具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案件涉及的国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是否符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的法定条件、被告收到申请后转交北京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处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履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申请是否属于信访事项等四个争议焦点,组织各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观点和提出法律意见。
据了解,截至3月20日,北京四中院受理各类案件336件。其中,行政案件达200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0%,凸显出四中院“以行政案件为主”的收案特征。民事案件107件,执行案件15件,刑事案件14件,且各类案件均呈现持续上涨态势。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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