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环境治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5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环境治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各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二、限批区域和内容
依据以下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等。
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61号);
《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京政办发〔2015〕60号)等。
三、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区域限批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汇总限批建议,办理报审手续,起草限批决定文书,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指导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水环境质量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重金属减排考核、生态保护等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
四、限批程序
(一)相关管理部门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举报等途径,发现存在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提出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整改要求等限批建议,转环评审批部门。
(二)环评审批部门收到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限批建议后,汇总形成限批意见,报请局党组会审议。局党组审议通过后,环评审批部门起草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限批决定应当包括:限批区域、限批情形、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监督检查要求等。
(三)环评审批部门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跟踪检查所在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情况。各区环境保护部门须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部门会同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区域限批期间,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
(五)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监察部门、各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报告。
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解除限批建议;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延长限批建议。
解除限批建议、延长限批建议和核查报告转环评审批部门。
(六)环评审批部门收到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解除限批建议后,汇总形成解除限批意见,报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环评审批部门起草解除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解除限批决定包括:整改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结果、解除限批意见、后续监管要求。
(七)环评审批部门收到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延长限批建议后,汇总形成延长限批意见,报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环评审批部门起草延长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延长限批决定包括:整改存在的问题、现场核查结果、延长限批内容、延长限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要求。
(八)市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同时抄送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区环境保护部门。
(九)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作出的限批决定。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监察等部门负责区域限批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同步落实环境保护部、市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相关限批决定。
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并对作出该审批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移交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六、其它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