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明确官方设立应用类项目成果转化期限 逾期可要求承担者返还资金
中新社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 尹力)今后,由北京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项目成果将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若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可终止项目、要求其返还相应资金、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将该成果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而北京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地方立法尚属空白。24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上述内容。
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明确,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也可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为保障北京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项目成果得到转化应用,《条例》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可终止项目、要求返还相应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将该成果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
在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官方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落实北京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为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条例》规定,官方应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还可以政府采购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条例》提出,官方将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鼓励中外服务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拍卖、挂牌等综合配套服务。(完)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