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院四项措施积极探索推进刑事速裁程序工作
近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房山院根据市院的具体指示,积极推进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工作。截至2015年9月25日,房山院通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案件235件244人,已判决案件中未出现上诉案件,一审案件生效率100%。主要做法是:
一是制定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工作文件,确保协同一致。2015年3月,在房山区委政法委的主持下,房山院与房山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共同签订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对速裁程序的启动、法律帮助途径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5月,房山院起草,并与房山区法院、公安分局签订了《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指引办法》,对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证据标准进一步明确、细化。通过签订上述两份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规范文件,房山区公、检、法、司四机关加强了配合,促进试点工作在房山区顺利开展。
二是严格两项工作,保障公平公正。第一,严格权利告知,认真释法,充分听取。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对速裁程序有充分的认识,要求承办人在告权时尽量详细解释速裁程序规定,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向犯罪嫌疑人送达《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告知定罪量刑有关事宜,特别是量刑建议的内容,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并由犯罪嫌疑人亲自书写《犯罪嫌疑人具结书》,提出对指控罪名、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第二,严格适用范围,以点带面,谨慎试行。严格遵守适用案件范围,同时考虑到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为避免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首选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盗窃以及寻衅滋事等几类案件进行试行,而对于行贿、毒品、交通肇事等犯罪案件,拟待案件办理的运行程序逐步完善后,再全面适用速裁程序,以确保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是大胆创新机制,提升办案效率。第一,将速裁程序的启动前移至侦查阶段。高度重视侦查取证在速裁程序中的基础性作用,协调公安机关积极配合速裁程序相关工作,同时,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公安机关对认为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10日内或被取保候审后15日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并在随案移送的案卷卷皮及《起诉意见书》上加盖专门印章。第二,建立速裁案件专办制度。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确立相对固定的承办组办理速裁案件,将房山院原来的集中审查、集中公诉、集中出庭的“三集中”工作模式扩展到侦查和审判阶段,形成集中移送起诉、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审判的新“三集中”工作模式,从而有效提升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第三,形成先审后问的办案模式。根据速裁程序中案件审限短的特点,改变以往先讯问后审理的办案模式,将在案证据的书面审工作提前。经过书面审查,承办人认定符合使用速裁程序条件的,请示处长确定适用后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如犯罪嫌疑人口供不发生变化,对其进行告权,听取其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由其签署具结书后,按照速裁程序起诉至法院;如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承办人将重新考量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审查案件。第四,简化和改进文书制作。一方面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不再摘抄证据,而仅就每项证据证明的内容进行概括记录,另一方面改进《起诉书》的内容,将量刑情节及建议加在定罪内容之后,并在文书底端加盖速裁程序印章。
四是确立两项工作机制,充分保障人权。第一,建立起诉意见书留存备案制度。即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适用条件,建议启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同时将加盖适用速裁程序公章的《起诉意见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转交驻所值班律师和驻所检察官,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将《起诉意见书》报送司法行政机关留存备用,公诉部门建立承办人协助申请法律帮助制度,驻所检察官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3日内再次确认犯罪嫌疑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公诉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公安机关应在《移送起诉告知书》中一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义务。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方面确保值班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掌握速裁程序适用情况,以便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指定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有助于充分听取嫌疑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愿,保证速裁程序适用的合法性。第二,设立检察官协助申请法律帮助制度。房山院设计出了适用于速裁程序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文书内容主要是协助犯罪嫌疑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帮助,即在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时,向其告知可以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帮助,则承办人连同起诉意见书及《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一同送交驻看守所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于当日将相关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于次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使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渠道更为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