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3项任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01.08.2017  15:36
13项任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06年开始试点,2007年全面铺开。目前,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完成,配套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精神,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以持续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将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完成这一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了13项具体任务,涉及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落实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四个方面。
  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实施意见要求,一是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按要求登记发证。对采取联户承包的,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二是探索“三权分置”。认真落实和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依法保护农户通过家庭承包为主的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承包权,拓展集体林地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探索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三是规范合同管理。推广使用统一的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四是加强纠纷调处。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明确加强纠纷调处的具体措施。
  落实生产经营自主权。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完善集体公益林管理。对于公益林,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动态调整,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采伐及流转,提高管护和经营公益林的经济效益。二是放活集体商品林采伐。对于商品林,从采伐限额入手,进一步放活采伐限制,规定“采伐经济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要求,一是推进集体林权稳妥流转。完善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引导农户到流转交易平台上公开流转集体林权。各县(市、区)要对林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二是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发展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林果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三是加快发展林下经济。积极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四是发展林果富民产业。推进我省林果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林果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林业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加强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林业队伍能力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生产性服务,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二是强化财政扶持。加大公共财政资金对林业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三是完善金融支持。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加大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适时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扩大森林类保险险种范围和覆盖面,探索开展特色商品林保险试点。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记者 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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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福州7月27日电(记者 涂洪长)  林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