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全市2010年至2014年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2.02.2015  16:36

  近期,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对近五年来全市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及查处的其他非法违法事故进行了统计,从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直接原因等角度分析了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相关事故情况。

  据悉,2010年至2014年,全市共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含煤矿生产安全事故)441起、死亡511人。其中,较大事故9起、死亡37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0人;较大重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分别占近五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2.3%和9.2%。

   一、事故分布行业情况

  近五年,全市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共涉及13个行业。其中,建筑业共计发生事故288起、死亡337人,分别占近五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5.3%和65.9%;制造业共计发生事故62起、死亡67人,分别占近五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14.1%和13.1%;服务业共计发生事故47起、死亡51人,分别占近五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10.7%和10%。

  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3个行业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近五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比重约为90%和89%,成为了事故高发的重点行业领域。

   二、事故直接原因情况

  近五年,引发各行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11个类别,其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及缺乏安全操作知识、生产场所环境不良等问题引发的事故最为突出。具体情况见下表:

直接原因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31

278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56

59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27

29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27

27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27

27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23

30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20

21

劳动组织不合理

13

14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

8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6

14

其他

4

4

共计

441

511

   三、非法违法行为分析

  根据建筑、服务等行业事故高度集中的特点,结合易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种类,现将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相关事故按重点行业领域分析如下:

  (一)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建筑业事故分析

  通过对近五年建筑业事故的统计分析,非法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的招投标环节和项目日常管理环节。

  1.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

  一是建设单位违法招标、违法发包的行为。一方面,部分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市级部门监管,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从而达到进一步控制项目施工过程的目的。同时,也存在建设单位未按法定要求办理开工手续,将项目直接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建设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存在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造成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无法有效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的局面,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增多。

  二是施工企业违法投标、违法转包的行为。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普遍存在围标、陪标现象,利用较高的资质中标后,又将建设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也存在以项目经济承包人的形式将项目变相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从而导致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与投标备案文件严重不符的情形,总包项目部实际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或由经济承包人实际控制项目部各项工作。

  2.建设项目日常管理环节

  一是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日常管理混乱。由于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处于挂名、不到岗的状态,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及工作经验,导致项目部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应急处置等方面无法达到法定要求,存在项目部管理职责下放至劳务分包单位的以包代管情形,甚至存在主体结构施工变相转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部未实际承担管理职责,造成项目管理缺失,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局面。

  二是监理单位工作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对项目实施第三方监理的单位,一方面存在对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失管失查、听之任之的现象,另一方面存在接受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请托,甚至收受财物的现象。最终导致对施工方案的审批不严格,对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安全生产投入的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及相关验收工作流于形式的局面,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或上报相关部门,造成建设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工作全面失控。

  三是建设单位未按法定要求提供相关图纸。部分建设单位在老旧建筑的装修改造施工、老旧小区的地下管线改造施工过程中无法提供原始设计图纸或地下管线分布图纸,未能积极协助施工单位掌握相关情况,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造成了施工现场盲目作业的现象。

  四是劳务分包单位再次分包、盲目施工、偷工减料。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作业期间,一方面由于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的方案交底、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缺失或不到位等问题,极易造成现场施工班组长无章可循、指挥错误,加之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缺失或不到位,造成安全教育培训逐渐流于形式,培训效果层层衰减,导致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匮乏、安全意识淡薄,最终形成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盲目施工。另一方面,部分劳务分包单位存在变相承接主体结构施工、自行采买施工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的违法分包行为,甚至存在将劳务分包业务再次分部分项发包给个人的违法转包的行为,导致建设项目出现以包代管的情形,劳务分包单位在不具备管理能力、技术力量的情况下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最终造成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盲目施工的现象。此外,劳务分包单位出于对相关经济成本的考虑,有可能通过多种途径削减相关材料的用量,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因此出现了违反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的行为,导致工程的安全质量受到影响。

  据统计,全市近五年的288起建筑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因上述非法违法行为的存在,导致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事故共计146起、死亡176人;导致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共计40起、死亡42人;导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缺乏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共计21起、死亡21人。

  (二)涉及非法经营、违法建设的事故分析

  近五年,涉及非法经营、违法建设的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较为典型的事故包括:2011年的大兴区“4·25”火灾事故(18死、24伤)、2012年的朝阳区十八里店乡“5·5”违法建设事故(4死、6伤)、丰台区宋家庄“7·12”房屋坍塌事故(无人员伤亡)、朝阳区东山墅“10·22”违法建设事故(6死、3伤)。上述事故中涉及的非法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一下几方面:

  1.建设方。

  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存在主观故意情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要求,在无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除朝阳区东山墅“10·22”违法建设事故属于个人自用外,其他事故均为建设方企图通过违法建设获取更多经济利益所导致,并因此导致了非法经营行为。

  2.施工方。

  施工方均为非法承揽工程,在无设计图纸、无施工组织设计、无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监督管理,施工质量无法保障,建筑物不具备安全条件。

  3.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

  属地政府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的现象。一方面是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非法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是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未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取缔,导致相关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三)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餐饮业燃气爆燃事故分析

  近年来,发生在餐饮店铺的燃气爆燃事故较多,大部分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由于餐饮店铺及周边环境人流量较大的特点,燃气爆燃事故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其中较为典型的事故包括东城区金凤成祥面包店“7·24”燃气爆燃事故(2死、22伤)、房山区康康乐饭庄“7·2”燃气爆燃事故(7人受伤)。此类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燃气使用单位

  一方面,部分单位存在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现象,加之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缺失,造成了安全隐患的存在;另一方面是部分燃气使用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气瓶间设置错误。同时,向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经营资质的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现象较为普遍。

  2.液化石油气商贩

  一方面是部分社会人员在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经营液化石油气,通过送货上门、负责安装调试气瓶的方式,为大量餐饮店铺、食堂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赚取差价。另一方面是液化石油气商贩普遍存在违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包括将自有危险品运输车辆违规挂靠在正规运输单位的行为,也包括使用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送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3.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一方面是部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明知商贩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长期为其商贩充装液化石油气供其非法贩卖。另一方面是违规给非本单位产权、超过检验周期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同时,也存在个别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政府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擅自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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