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 触犯刑法领刑6个月

14.10.2016  03:35
  许飞(化名)为索要个人借款,伙同李民(化名)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致使他人轻伤二级,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李民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晓萌、王军(化名)欠许飞(另案处理)个人借款以及北京某公司借款无力归还,两人为躲避债务暂住于河北省沧州市。

  2015年2月28日,许飞得知晓萌、王军的暂住地并将此事告知李民等,李民便纠集他人强行将晓萌、王军带回北京市,并将晓萌已被找到一事电话告知北京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同年3月1日晓萌、王军被李民带至许飞家中,李民等人逼迫晓萌、王军下跪,并用王军的驾驶本打晓萌面部,用电棍电击晓萌面部、背部等处,致晓萌全身多处电击伤。

  之后许飞、李民还逼迫晓萌写下一张欠许飞母亲20万元的欠条、逼迫王军写下一张欠许飞母亲50万元的欠条。当天晓萌、王军被李民带至房山某地,由他人继续非法拘禁。

  法院经审理认为,晓萌、王军欠许飞个人的借款以及北京某公司借款无力归还,而许飞及李民等人为索要借款,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经鉴定中心鉴定,晓萌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民在开庭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案发后,李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事后积极赔偿晓萌经济损失2万元,并获得谅解。

  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民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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