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请人钱青青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的公告

15.02.2015  13:49

  钱青青:

  2015年1月26日,您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向您公告送达告知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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