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审
10.08.2018 18:2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芯片设计的重要环节,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也日益受到重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五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本案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本布图设计)于2014年3月12日由飞克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经审查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形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5月28日进行专有权登记公告,登记名称为BCT001,登记号为BS14500182.2。 2015年9月17日,原告芯茂公司针对本布图设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申请。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 根据图样信息,模块二能实现ESD(静电放电)保护功能,模块三能实现修整电路输出的精度和频率的功能,故芯茂微公司提出的本布图设计“不能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意见不能成立;同时,芯茂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布图设计的模块二、模块三部分不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为公认的常规设计,因此本布图设计包含的模块二、三具有独创性,故本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2017年1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本布图设计专有权。
原告芯茂微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芯茂微公司诉称: 由于CONT层信息缺失,根据图样信息,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电子功能均不能实现,更不可能实现模块二及模块三的功能,因此,本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同时,基于本布图设计不能执行电子功能,因而其也不具有独创性,且在集成电路中设置ESD保护结构以及铝线修整的形式本就属于布图设计领域的创作者和制作者的基本常识,因此,本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飞克浦公司辩称: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本布图设计模块二、模块三是否能分别实现相应的功能以及本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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