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问题有说道(三)

04.11.2015  13:02
  偷拍私人聊天记录 个人隐私是否可以对抗单位制度

  陈芬、张霞、李敏三人同时在一家广告公司就职。陈芬是二人直接主管人。由于平时陈芬对二人任务压的过急和性格急躁,导致张霞与李敏对其个人产生看法。一日,张霞与李敏在上班时通过QQ进行闲聊,其内容涉及到对陈芬的个人意见,甚至带有很多戏虐的语言。午餐时,张敏未关闭其聊天记录。聊天内容恰巧被路过的陈芬看见。怒不可遏的陈芬通过手机拍照留存了聊天内容,并向单位主管经理进行反映。后来,单位以张、李二人上班时间上网闲聊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单位制度克扣了两人月底奖金。感觉委屈的两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陈芬诉至法院,要求陈芬在本单位内对于其私拍个人聊天记录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本案中,两人之间的私人聊天内容哪些属于隐私权范围首先需要当事人予以证明。而陈芬通过私自照相的形式将聊天内容拍下本身行为本身确实欠妥。但是根据其事后以两人在上班时间聊天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交给主管经理这一行为来看,其主要是出于执行公司纪律的目的,并无窥探隐私的主观故意。同时根据现有证据,陈芬除了以两人违纪上交领导外并无其它传播行为,加之张霞、李敏未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害后果。所以,法官最后对于张霞、李敏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由于涉及隐私 本案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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