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近亲犯罪所得 初犯可从宽

30.05.2015  19:32

  京报网讯(记者张蕾)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

  近年来,随着侵财犯罪数量的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但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入罪、出罪和“情节严重”的界定一直没有统一标准。最高法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该解释。

  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设置为“三千元至一万元”。据介绍,这主要参照了盗窃、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入罪标准来确定本罪的构罪数额,同时也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及一些高级法院已经制定的数额标准。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本罪的特殊构罪标准,即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虽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甚至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没有财产价值,但妨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没有数额限制的入罪规定。如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另外,解释明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普通野生动物,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针对本罪罪小刑轻的特点,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及刑法第十三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即“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第二个条件即司法解释规定的3种情形: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是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其他情节轻微的。

  针对亲属间犯该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从宽力度很大,会不会引起争议这一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亲属间犯有关赃物的犯罪,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刑法典当中规定了处罚上的特例,我国古代也早有“亲亲相隐”的思想。从人伦和常理来看,亲属间犯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此类犯罪宽大处理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解释对于从宽处罚的具体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也考虑到了如何避免该规定被滥用。

  据法律人士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游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上游犯罪通常包括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比如,收购明知是盗窃得来的手机、自行车。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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