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通报涉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04.06.2018 20:2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我国《宪法》《民法总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近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在民事案件中关于未成年人财产,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不动产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难点。
三中院对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北京法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就案件类型而言,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占比38.3%)、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1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28%);第二,就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来源而言,父母直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为未成年人取得不动产的主要途径,占比62.1%;第三,就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身份而言,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占主要比例,为97.1%。
据该院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不动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父母赠与未成年人不动产,如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购房时将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2.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如父母双方代理还是一方代理处分即可、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3.未成年人拆迁利益保护,如法院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应当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具体项目。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在通报会上重点阐述了相应的裁判观点。
此外,该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和行政机关的建议:对父母:第一,家庭购买房屋进行不动产登记应当诚实守法,不能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作为达到逃避债务的手段。同时,应当严格履行监护人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二,夫妻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赠与子女不动产时亦充分考虑情感补偿和实际需求的平衡,一旦做出赠与行为则应依照约定履行,避免因撤销赠与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第三,勿将未成年人当作敛财工具。此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家庭成员矛盾的转化,因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特殊的亲属关系,矛盾的激化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顺利成长,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行政机关:第一,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在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年龄智力条件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未成年人到场,征询其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录成笔录,通过直接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一定程度了解相关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第二,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部门应加强向百姓解读拆迁政策的力度。明确被拆迁人及被安置人权益,被安置人口中有未成年人的,着重告知被拆迁人及其他被安置人口拆迁补偿款对应名目项下应属未成年人的利益;第三,加大监督力度,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于司法裁判后未成年人利益持续保障问题,民政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问题,切实督促父母或监护人履行该部分监护职责。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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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20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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